被滥用的“笑气”可轻易在网上买到,制作教程(2)
吸食“笑气”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,但“笑气”不属于毒品,也未列入《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》。
李文君说,一般来说,毒品具有三个特征:成瘾性、危害性和违法性。根据目前的研究,“笑气”具有一定的滥用潜力,吸食“笑气”会对身体造成危害。但是,一种物质能否被称为毒品,主要看其是否被列入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》和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》,“笑气”并不在这两个目录当中,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毒品。
那么滥用“笑气”该如何处罚呢?
对此,李文君说,对于吸食者而言,一些地区采用批评教育的形式进行处理,一些地区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,以“非法使用危险物质”处以五到十日不等的拘留处罚;对于卖家而言,主要是依据刑法的规定,以“非法经营罪”对其定罪。这样定罪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我国将“笑气”列入了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,但“非法经营罪”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,其打击的对象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,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1万元以上才能进行刑事打击,而现实中,不法分子非常狡猾,关键的转账信息等定罪证据会随时清除,大大提升了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。
综合治理齐抓共管
对于“笑气”的管控目前处于什么状态?李文君直言,“笑气”的性质非常特殊,管控起来困难重重。
他分析说,监管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,一方面,监管上存在漏洞。“笑气”流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“笑气”的泛滥,一些工厂对购买“笑气”行为审查不严格,或是通过“熟人”私下将“笑气”出售,一些人则成立空壳公司购买“笑气”后,到农村、废弃工厂等分装成8克的小气瓶,转手赚取高额利润;
另一方面,“笑气”是一种无机物质,同其他有机物毒品相比,在药动力学原理和成瘾机制上有很大的不同,相关研究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。同时,一般的毒品要么在医学领域有一定应用,要么主要是为了获取快感而被生产使用,列管为毒品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不大;而“笑气”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,在很多领域用途广泛,一旦列管为毒品,根据我国禁毒法,只能在医疗、教学、科研领域根据需要进行使用,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则被排除或者需要严格的审批,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力。
“是否列管,不仅要考虑其管理效果,还要考虑其实施的可行性,综合衡量管理成本与预期效果。建议采用更多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来解决这个问题,比如通过立法对‘笑气'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,规范其非法经营该物质的量刑幅度,给公安机关更有利的打击依据;出台‘笑气'办案规范和案例指导,让民警熟悉‘笑气'的办案流程,更好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;采取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向他们宣传‘笑气'的危害;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,让暗处滋生的‘笑气'无处遁形。”李文君说,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已经探索出了一套很有成效的应对方案,可以在提炼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推广,相信不久的将来“笑气”滥用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。
对于笑气的管控,江苏某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“笑气”的管理涉及政府各个部门,要把“笑气”问题纳入社会治理,一方面重点围绕“笑气”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等环节,建立完善许可、登记、排查以及整治工作机制,压实监管责任,细化管控措施,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,从严监管“笑气”生产经营活动;另一方面加强公安、应急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协抓共管。同时,要向广大青少年、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,大力宣传法律政策以及吸食“笑气”的危害,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,从源头上预防吸食“笑气”问题发生。
李文君还建议,首先,组织科研力量对“笑气”的药理、毒理、成瘾性、依赖性、危害性进行研究,加强研发吸食“笑气”后的现场勘查、实验室鉴定技术及设备,为今后制订完善相应法规政策、做好执法监管提前打好基础;
其次,针对“笑气”犯罪活动的特点,充分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,严格依法予以查处。加强情报信息研判,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和网安、情报、科信等部门的合作联动,建立智慧查处打击体系;加强与检察院、法院的沟通协调,确保证据收集质量和适用法律准确;
文章来源:《预防医学情报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yfyxqbzzzz.cn/zonghexinwen/2021/1007/659.html